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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授予博士学位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11-21 

为适应社会对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的需求,进一步拓宽博士研究生培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授予博士学位规定如下:

一、申请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向我校提出同等学力资格审查申请(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三)近三年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四)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撰写。

二、申请程序

(一)提交材料: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及最后学历证书;

   2.拟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3.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或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证明;  

 4.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加印密封)的申请人综合情况介绍(包括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

 5.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二)资格审查

 学院组织专家小组根据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结果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通过资格审查通知书。

 (三)现场确认

 申请人凭通过资格审查通知书到指定地点办理现场确认及进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阶段的相关手续。

三、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包括专业理论基础和知识结构水平的认定、发表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水平认定,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者,本次申请无效。

(一)专业理论基础和知识结构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按申请学科的博士培养方案修学规定的课程,并在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满足学科规定的学分要求。

(二)发表学术论文的认定

自资格审查通过之日起(最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之前),需发表符合学校和申请学科所属学院规定的博士学位发表论文要求。

(三)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学位论文通过预答辩、评审、答辩进行水平认定,应在自资格审查通过之日起2年内完成。

1.学位论文预答辩

按照申请学科所属学院对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的要求组织预答辩小组并举行预答辩会。通过预答辩者提交学位论文评审。

2.学位论文评审

学位论文评审一般于答辩前3个月进行。学位论文一式五份,分别由学校聘请5名校外教授级同行专家进行双盲评审(以下简称盲审)。

盲审未通过者应进行复议,复议通过方可申请论文答辩。如复议仍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

3.学位论文答辩

通过学位论文评审且达到学校和学院规定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者,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辩申请,由申请学科组织答辩委员会,经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后,方可举行学位论文答辩会。

答辩委员会由所在学科聘请7名副教授级以上职称(含副教授级,副教授级专家须具有博士学位且不超过2名)的校内外同行专家(其中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2名)组成,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通过者提请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答辩未通过者,可修改论文,2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四、学位授予审核

 

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并经学院、学部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者,以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授予博士学位,公示三个月无异议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未通过审核者,本次申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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